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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诈骗案辩护词(数额特别巨大,判处缓刑)

作者:计宏伟  更新时间 : 2020-12-20  浏览量:636

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委托,指派计宏伟律师担XX诈骗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向XX了解案情,详阅卷宗,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XX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XX本为在校学生,最初也是为了勤工俭学,不慎加入某广告公司,加入之初根本不知道该公司是个犯罪集团,虽参与诈骗,也只诈骗一人,从来未扩大范围,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意小,且最初犯意来自诈骗团伙。

二、被告人XX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XX自首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重要线索,对破获系列案件起到重要作用,其父亲协助抓捕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补充侦查二卷P69-71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

三、全额退赔,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XX的父亲积极联系被害人,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XX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就全额退赔诈骗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诉讼证据二卷P19-20谅解书、收条证实)。

四、被告人XX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

五、被告人此前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属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积极投身社会服务中,此次疫情爆发,被告第一时间加入了疫情防控的志愿者行列。

综合以上各项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本为在校学生,学业尚未完成,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各项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减轻处罚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鉴于以上情况,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便能更好教育、感化和挽救青少年,更能彰显法律的合情、合理之用意。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采讷。

辩护人:计宏伟

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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