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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XXX开始赌场案辩护词(情节特别严重,判处缓刑)

作者:计宏伟  更新时间 : 2020-12-20  浏览量:690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委托,指派计宏伟律师担任XXX涉嫌开设赌场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向XXX了解案情,详阅卷宗,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对认定的赌资金额有异议,认定金额过高,与实际发生的不符

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921512.47元实则是下注流水和日常转账记录,而不是真正的赌资,赌资金额应当以参赌人员为赌博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赌资总数,且应当扣除被告人自己的投注金额,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开始赌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考察的是赌资数额,而不是下注流水。其次,赌资与下注流水的区别在于,所谓赌资,是指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也就是参赌人员为进行赌博而实际支付的资金,就网络赌博而言,如果是每一次投注每一次结算兑现输赢金额的话,那么按照在网络上投注金额来计算赌资是没有错的。通过证据卷P169“专项审计报告”中,以杨金龙为例,杨金龙共计投注一次,投注金额200元,收入一次,收入金额100元,那么200元应该是用于赌博的赌资,而评估报告中认定为300元。按评估的计算方法,假如杨金龙再次用100元投注,赢100元,那么赌资就会变成500元,只要有赢钱,杨金龙的100元就可以无数次的投注,那么就无数次的累积,实际赌资与认定的赌资相差的就太多了。

再譬如参赌人员郎莹莹为例:投注三次,共计支出了40.34元,收入80元,实际40.34元为赌资都可能会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例如第一次投资10元,结果收入40元,第二次再投入10元,又收入40元,其实实际的投资额也就10元,结果仅三次重复计算成120.34元。如果继续参赌下注,没有输的情况下,一次10元,每次赢40元,投注10次,那么结果就会是10×10+10×40=500元,那么一天要投注次数就太过了,累积的数额必定与10元相差甚远。

对于网络赌博而言,应当以参与人实际付出的款项作为赌资,而不能将所有的下注流水全部算入赌资范围之内。以上计算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即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也就是说,以投注或赢取的数额计算,要么按实际投注金额计算,要么按赢取金额计算,而不是简单的输和赢与输和赢的流水相加。因此审计报告计算的赌资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数额,不应该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被告人担任网络赌场代理开始赌场的时间短,参赌人员较少,也没有积极主动的发展下线,犯罪行为较为轻微。

起诉书已经认定,被告人自201825日至2018522日,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赌人员仅为十余人,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而且几乎都不是被告人主动发展而来的,而是他们自己为了牟利而主动找来的。因此,被告人代理的赌博网站中参赌人数较少,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四、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交纳罚金,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此前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属初犯、偶犯,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各项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被告人在开设赌场过程情节较轻,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自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将近一年,在此期间,其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在教育中受到良好的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告人家庭处境困难,现有一个刚刚出生的孩子需要照顾,被告人为主要经济来源和精神支柱。鉴于以上情况,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给予减轻处罚,以便能更好的照顾年迈的父母和养育年幼的小孩,也挽救了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更能彰显法律的合情、合理之用意。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采讷。

辩护人:计宏伟

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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