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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辩护词(成功在检察院建议的最低刑以下量刑)

作者:计宏伟  更新时间 : 2020-12-20  浏览量:618

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委托,指派计宏伟律师担任刘XX涉嫌职务侵占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向刘XX了解案情,详阅卷宗,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认定数额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刘XX主观恶性小,其侵占行为的犯意来自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情况:

1、证据卷P37-38,某煤矿董事长陈述,刘XX工资为每月一万元,停产期间减半。自2016年至今没有按期开工资,如果他需要用钱,都是借支,借支约七八万元,共计欠二十一万左右,减去借支的,应该还欠他十二三万左右。

2、证据卷P76-82,证人提供的煤矿2013年10月、11月、12月工资表及2014年工资表显示,公司的工人工资为正常发放,所有领取工资的人员均签字确认,同时能够证明被告的工资为每个月一万元。但2015年1月、2月、3月工资表显示,工资表没有领取人签字。证据卷P105-126,将跃勇提供的工资表为2016年至2017年度,工资表每月一张、每三月一张,每四个月一张等等,反复重复制作,没有领取人签字,明显是工资表为了入账而制作的,同时因为没有领取人签字,能够反映出公司自2015年一直没有向工人发放工资。

3、根据被告供述与辩解,公司降低工资表中的工资标准是为了回避个人所得税,因为超出5000元的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没有开工资,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部分无法处理,实际公司一直欠薪,被告工资数额始终没变,为每月一万元,降低数额也是公司为了做账用,自2014年10月至2019年6月,共计欠薪约71万元。

综合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刘XX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为每月一万元,自2014年至离开公司,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如此看来,被告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另外被告刘XX在转账前,掌控公司85万的资金,但仅转走65万,更能说明被告主观恶性不大,认为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部分,而非为了侵占公司的资金占为己有。被告家庭本不富裕,多年背井离乡务工挣钱,然而挣钱却不能如数归为自己,虽然维权方法极端,但也实属无奈。恳请法官对被告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认罪认罚,归案后,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该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此前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属初犯、偶犯,且事出有因,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各项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因被害人存在长期欠薪等问题,亦有过错,被告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采讷。

辩护人:计宏伟

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二0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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